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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信息中心 点击率:539 发布时间:2008/12/13 14:21:23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省企业上市步伐,推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设立了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山东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企业上市步伐,推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设立“山东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姿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每年专项资金规模和企业上市工作需要,部署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金额,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兑现企业上市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企业上市培训、宣传推介活动费用补助等。具体使用范围:
       (一)按照《山东省企业上市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兑现奖励支出。
       (二)对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列入省发展改革委年度培训计划的重点上市培训、宣传推介活动,以及企业上市培育信息库建设等给予补助;对中西部地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推动企业上市且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相关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三)对在本省开展上市服务业务,实绩突出、诚实守信的
优秀省内资本市场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四)对中西部地区筹措上市前期费用有困难的拟上市公司给予适当资助。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聘用省内资本市场服务机构的公司。
      (五)其他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奖励或补助标准:
       (一)根据企业上市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对有关市、县政府予以奖励,每个单位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二)对省有关部门组织的重点上市培训、宣传推介活动补助,每项补助一般不超过20万元;对中西部地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推进企业上市活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补助,每年一般不超过50万元,对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补助,每年一般不超过30万元。
      (三)对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资本市场服务机构的奖励,每个机构一般不超过20万元。
      (四)对拟上市公司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前期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企业一般不超过150万元。
       (五)其他支出按其实际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资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企业上市目标考核奖励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财政厅根据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研究提出奖励意见,
报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据此予以奖励。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重点上市培育、培训、宣传推介活动补助资金,由各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各市、县组织实施的重点上市培育、培训、宣传推介活动补助资金,由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申请单位于每年4月底、9月底分两次上报申请文件,并附相关费用支出凭证。
        (三)对资本市场服务机构的奖励,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拟上市公司、上年度上市公司对资本市场服务机构的执业质量反馈情况,并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的评价意见予以奖励。
       (四)符合上市前期费用资助条件的拟境内或境外上市的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其上市申请后,经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初审,逐级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提出上市费用补助申请,并附相关费用支出凭证。
         (五)其他支出的申报程序参照第(二)款的规定程序执行。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必要时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研究确定具体项目扶持资金额度,并下达专项资金批复文件,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逐级拨付专项资金。 4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和受奖励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告企业上市和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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